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学院办学宗旨: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女性教育的特点,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女性特色,根据国家和河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女性人才的新需求,坚持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重点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发展女性特色职业教育,着力打造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和造就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四自”精神和传统美德、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等应用技术技能女性专门人才。
第四条 举办者和学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义务,规范行为,促进学院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不断完善,努力把学院建成办学条件优良、特色鲜明、行业一流的教学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网址、规模和性质
第五条 学院名称为河南女子职业学院,简称“河南女子职院”;英文名称为Henan Women's Vocational College,简称“HNWVC”。
第六条 学院网址为http://www.henz.hnnxw.com。
第七条 学院地址在河南省获嘉经济产业园区。
第八条 学院确定建校初期在校生规模为2000人,根据学校发展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发展规模。
第九条 学院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河南省妇女联合会管理的专科层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院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实施收入分配。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理论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五)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与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应当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经举办者审定后,报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按程序进行审批办理。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师生参与、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制度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院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女性人才培养、特色理论研究、社会综合服务为基本功能。
第十四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专科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优质化教育服务。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与条件,招生对象为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院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专业设置以教育类、文化艺术类、管理类、服务类等为主,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女性学理论、中国妇女史、妇女教育学、婚姻家庭、妇女美学、女性心理学、女性职业生涯规划等特色课程,弘扬办学特色。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教学优先,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学全过程各个环节实施质量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新时期全面发展的中原女性人才。
(三)审定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院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运行等活动,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主持学院办公会议或其他院务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对外代表学院,代表本学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协助学院党委整合监督力量,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全面贯彻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协助党委抓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
(三)按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检查学院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党员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中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党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检查,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以各种形式对学院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六)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揭发、检举、控告和党员对有关党纪事项的申诉;做好纪检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七)承办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交办的有关纪检方面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建设,强化民主监督,构建权责明晰的监督体系,保障决策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审议学院的学科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学院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方案,并提出建议。
(四)评议学院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
(五)评议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荣誉称号推荐人选。
(六)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奖励、成果奖励和科研项目。
(七)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八)指导学院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九)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机构和临时办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含部、中心,下同)两级管理体制,系是实施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验实训、理论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实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系党总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落实,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部教学教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部主任为系行政工作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执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完成学院和本系部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对本系部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实行系内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进行集体讨论和民主表决。系内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部书记召集、系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等成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各类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设立院务委员会。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各类民主沟通协商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院务委员会报告学院工作。
学院应认真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提案,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为民主管理机构的规范运行和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院教职工选举产生。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团结和带领学生奋发向上、务实创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发挥学院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正当表达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利益。
(三)听取讨论学院工作报告,评议学院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校在校学生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
学院设立系(部)级学生会组织,在系(部)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条 院务委员会是学院面向师生、民主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涉及学院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权。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照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平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热爱学院,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正常收入增长机制,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院聘请的能工巧匠、客座教授、校外兼课教师、交流教师等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期间,依法依规或依据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加入校内组织或者学生团体,参加文化体育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效果进行公正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或团体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推选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依照学院授权面向社会吸引资金。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五十三条 学院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优化资产配置,高效使用学院各类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院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信息技能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教学、科研及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学院设立后,经院长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河南省教育厅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可根据形势发展和学院办学实际在适当的时候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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