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事业收入及时、足额到位,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员豫价费字(1999)182号、豫发改办(2004)232号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处负责我院收费管理工作,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报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三、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跨年度收取。
四、交费程序及办法
(一)新生交费程序及办法
1、新生录取后,财务处根据就业招生处提供的学生名单及具体信息,到开户农行为每一位学生办理缴费专用卡。
2、财务处印制《缴费须知》,列示具体费用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
3、将缴费卡及《缴费须知》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到学生手中。
4、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学杂费存入银行卡。
5、财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将学费、住宿费、书费划扣到学院账户中,
6、财务处为每一位缴费学生打印出缴费票据,发放到各系。
7、新生报到后由各系将学生缴费票据发放到学生手中。
8、学生凭专用票据报到、注册、安排住宿。
9、注册后凭专用票据领书、作业,公寓办凭专用票据安排住宿。
(二)在校生交费程序及办法
1、根据学院发放的收费标准及缴费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学杂费存入缴费专用银行卡或通过学校微信、支付宝扫码缴费。
2、财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将学费、住宿费、书费划扣到学院账户中,
3、财务处为每一位缴费学生打印出缴费票据,发放到各系。
4、学生凭专用票据到学生处注册。
5、注册后凭专用票据领书、作业,公寓办凭专用票据安排住宿。
五、减、免、缓、贷的办法
1、对家庭特别困难,需减、免学的学生,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2、对家庭暂时困难,需要缓缴学费的学生,须本人写出缓缴申请(缓缴理由和时限),由所在的系、学生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交财务外备案。
3、缓交期限最长为一个学期。减、免、缓项目公限于学费。
4、特困新生报到时,不能按时或全额缴费的,须按照学院“绿色通道”审批程序办理。
5、需要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每年入学时写出贷款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后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资助中心向专业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将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成教学生不享受减、免、缓、贷政策。
六、学费标准变动的办法
1、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留级的学生,按留级后所在班级的学费标准缴费。
2、经批准保留学籍的学生,学年已缴的费用不退,抵缴其复学后第一年的学费,以后各年所缴费用按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3、调专业的学生,按新调整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七、退费的办法
1、新生体检因身体不合格而被取消入学资格,所缴费用除体检费外全部退还。
2、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因病退学的,在校期间不超过一学期的按当年应交学费、住宿费的二分之一退还;超过一学期的,当年所缴学费及住宿费不予退还。
3、学生因违纪等原因被开除学籍的、个人要求退学或转学的,当年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4、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八、学年初财务处及时与各系核对学生注册情况。将交费情况登记造册,整理出欠费名单及欠费数额。定期将欠费名单及欠费数额打印成册通知到各系、学生处,由各系辅导员通知到学生本人,督促其及时交费。
九、未办理减、免、缓、助学贷款而不缴费、注册的学生不允许上课和参加考试。
十、欠费不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评奖活动。不计发奖学金、实习补助。奖学金从交清学费的次月起计算发放,以往未发部分不再补发。
十一、辅导员应及时督促本班学生及时交费。辅导员负有督促管理责任,对于责任心强,按时交清学费班级的辅导员学院奖给予一定的奖励或精神鼓励。
十二、每学年末财务处应将下一学年各专业应交学费的标准、以及本学年各班级欠费情况通知各系,由各系通知到各班辅导员,辅导员通知到每位学生。
十三、学院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院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十四、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以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生及实习生。
十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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