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上级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学生劳动意识、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按照校、院两级实施。各单位自行组织和学生私自参加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统筹管理校内、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调校内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各处(室)、各院(系)等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采取先设岗、后聘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涉密工作不宜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实事求是、按需设岗。校内各处(室)、各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岗位需求,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三)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学生应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工作目标相对明确、工作任务相对单一,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程序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各处(室)、各院(系)等提出岗位需求,由学校统一审批后设置。固定岗位的设置以学期为周期,在每学期初统一进行申请审批。临时岗位一般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待工作任务结束后,临时岗位自动取消。寒暑假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末进行申请审批,假期结束岗位自动取消。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外用人单位提出岗位需求,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学校统一审批后设置。
第四章 学生聘用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聘用程序
(一)勤工助学一般采取公开选聘方式,由学校统一组织选聘工作。
(二)学生根据需求报名申请,由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
(三)学校各处(室)、各院(系)等单位对初审通过的学生进行选拔,将拟聘用名单报学校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时间,每名学生同期只能在一个固定岗位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优先考虑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积极参加相关工作培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聘用程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校外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章 酬金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来源
校内勤工助学的用工单位凡属非营利性,学生酬金从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中支付;凡属营利性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单位,学生酬金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统一酬金标准为每小时12 元,学校视社会经济发展及学校实际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核定发放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按月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校内各处(室)、各院(系)等用工单位核定的勤工助学酬金报表,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本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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