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职称评审工作,实现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一)为切实加强党委对职称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党委委员组成。
(二)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组建职称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
成立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职称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条 组建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
(一)按照学校职称推荐工作要求,成立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组成学校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
(二)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由9人以上组成,出席职称推荐会议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职称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把师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对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对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
(二)坚持强化继续教育。申报人员须完成《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豫人社〔2017〕121号)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六条 直接推荐条件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潜心研究、长期积累,遏制学术浮躁和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凡在科研、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排序直接推荐。
(一)以主要完成人(正高限前3名,副高限前6名,中级限前10名)身份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且我校至少为合作单位。
(二)以主要完成人(正高限前2名,副高限前3名,中级限前7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项,且我校作为主持单位或第一合作单位。
(三)以主要完成人(正高限前2名,副高限前3名,中级限前5名)身份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且我校为主持单位。
(四)以主要完成人(正高限第1名,副高限前2名,中级限前3名)完成国家级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且我校为主持单位。
(五)获得国家级教师教学能力竞赛奖项的主讲教师(正高限一等奖,副高限二等奖以上,中级限三等奖以上)。
(六)以主要完成人(正高限第1名,副高限前2名,中级限前5名)完成横向科研项目,为学校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200万以上或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到账经费50万以上。
(七)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学生竞赛国赛奖项(副高限国赛一等奖,中级限国赛三等奖及以上)。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报。申报人在满足《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2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校评审标准和岗位条件自主申报。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至人事处,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受理。申报人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第八条 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名单,同步对申报材料进行展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考核评议。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申报人进行民主测评,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条 结果公示。推荐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五章 推荐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要严格遵守职称评审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在审核推荐过程中遵循“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申报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须做出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伪造学历、资历、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的职称任职资格予以撤销,已被聘任的职称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和各类证书原件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反职称政策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材料,不得为申报人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职称推荐期间严禁私自接受未经审查批准的评审材料。违反评审纪律者,取消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要讲团结、讲大局,恪守职业道德,创造浓厚的民主气氛,充分尊重每位成员的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施加影响诱导;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操纵、暗示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授意者及有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参与职称推荐工作的所有人应遵规守纪,保守工作秘密。严禁收集、传播和泄漏申报人的材料、评委名单、评议结果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的内容和表决情况等,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对上述内容的打探、咨询。严格按照评审规定的程序办事,如实记录评审意见,完善有关手续。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实行回避制度。所有参与职称推荐各环节工作的人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主动报告相关情况;有本人或亲属参评者,不得参加推荐各环节工作。凡不主动报告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职称推荐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六章 监督投诉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职称推荐、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监督、投诉受理工作机制、体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受理群众投诉,确保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
(一)受理范围
1.受理参评对象本人的投诉。主要包括:对职称推荐工作程序的原则性、规范性持有不同意见的投诉;有充分证据说明职称推荐环节中出现差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投诉等。
2.受理对参评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学术不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等方面的举报。主要包括:参评人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举报。举报内容不详实、线索不明晰,或只对评审结果表示质疑,没有确切证据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程序
1.登记。对电话投诉举报和来人当面投诉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需登记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用信函、电子邮件投诉举报的,要逐件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解释清楚。
2.调查。纪监部门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学校党委会。
(三)投诉处理
投诉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材料审核的每一个环节,应明确责任主体,层层分工、具体到人。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1.参评人员责任追究。所有申报参评材料长期保存,作为人事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评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已经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经查实,申报人确有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干扰正常推荐和评审程序、影响公平公正的,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未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影响推荐公平公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成员责任追究。凡违反评审纪律,不执行回避制度或故意泄露身份,或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直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或由学校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如有与上级相关政策不符的,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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